(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暂停+6M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M;“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