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20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5%(面值金额50 000元即客户预计未行使权利为50 000)不会被消费,截至2018末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万元,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收到现金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 069(1 000 000/1.1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 931
2.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362 976[(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 976
【郭老师对增值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 172(400 000/1.1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高老师对增值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8 076[(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 076
【疑问】郭老师的处理与教材一致,也满足题目中所说的“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50 000不会被实际使用,难道这部分金额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就一直不确认吗?如果不确认,那为什么在第一步收到现金进行价税分离时又全部计入了“待转销项税额”呢?如果要确认,那这部分金额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又何时、如何转入销项税额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