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624)
【每日财税要闻】
1.最高法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8条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等经济制裁力度。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明确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3.上交所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高人民法院、上交所网站)
【实务技巧】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