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该商场规定,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以一个年度为核算单位,每10元授予1个积分,每个积分可兑换价值为0.1元的商品。某顾客2013年在该商场购买一件商品,售价34800.00(含税),成本25000.00(不含税),顾客获得3480个积分。在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顾客挑选了一件商品,正常售价336.40(含税),成本240元(不含税)。 | ||||
会计核算 | 原则 | 分录1(公允价值比例法) | 分录2(剩余价值比例法) | 分录3(剩余价值比例法&视同销售) |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 销售商品时: 借 库存现金 348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656.00 递延收益 344.00 销项税 4800.00 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0 贷 库存商品 25000.00 积分兑换商品时: 借 递延收益 29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0.00 结转兑换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 该顾客积分3480个,兑换使用了3364个,剩余116个逾期,积分失效时: 借 递延收益 5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4.00 | 销售商品时: 借 库存现金 348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652.00 递延收益 348.00 销项税 4800.00 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0 贷 库存商品 25000.00 积分兑换商品时: 借 递延收益 29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0.00 结转兑换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 该顾客积分3480个,兑换使用了3364个,剩余116个逾期,积分失效时: 借 递延收益 58.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8.00 | 销售商品时: 借 库存现金 348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652.00 递延收益 348.00 销项税 4800.00 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0 贷 库存商品 25000.00 积分兑换商品时: 借 递延收益 336.4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90.00 销项税 46.40 结转兑换商品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 该顾客积分3480个,兑换使用了3364个,剩余116个逾期,积分失效时: 借 递延收益 11.6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1.60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 ||||
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废止了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两个文件,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不包括积分兑换业务。 |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购物授予奖励积分销售活动,“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