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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9-04-19 10:48:28 楼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原文发布日期:2019年4月19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JXUFEはシ良子花 发帖时间:2019-04-25 15:01:11 1楼

回复:3楼JXUFEはシ良子花的帖子

老师,转到未交的意思就是,最后一个分录变成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

贷:银行存款0.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0.9

那其他收益 这个科目体现在哪里?

是前面的分录也要做调整么,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9-9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0.9

贷:其他收益 0.9

那对于一个留底进项很多且长期不用交税的企业,这个政策不仅不影响税额,还会增加企业所得税,是么?


139****4947发表于2019-04-25 13:59:08

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时候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JXUFEはシ良子花 发帖时间:2019-04-25 13:48:39 2楼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转到未交增值税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