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312)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办公厅就公开选聘《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咨询专家发布通知。
2.《证券法》《资源税法》《外商投资法(草案)》等三部法律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商业类企业,将净利润替换利润总额,将全员劳动生产率替换总资产周转率。
4.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提供补充财务信息;未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并予以披露。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证监会、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
【实务技巧】
我们企业一直是按月申报的,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改为按季度申报,那么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限怎么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7月、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征管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