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125)
【每日财税要闻】
1.两部门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指导意见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在完善职称层级、明确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评审权限、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2.中注协就《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三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修订文本征求意见。
3.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
4.四部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实施方案。
6.两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注协、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1.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纳税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是否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还是仅仅选择简易计税才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仅仅选择简易计税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的比例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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