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118)
【每日财税要闻】
1.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改革施行3个月以来减税约1000亿元,7000多万个税纳税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税。
3.截至2018年底,海关对来自税务、财政、环保等部门的19180家失信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下调了188家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了19180家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认证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以上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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