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115)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3月7日之前可反馈意见。
2.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涉及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优化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以及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3.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已经进入推动政策落地阶段,2019年5月个税递延养老制度试点转常规有望如期启动,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将真正实现落地。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经济参考报网站)
【实务技巧】
1.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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