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129)
【每日财税要闻】
1.最高法、最高检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恶意透支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2.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将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

3.今年以来,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财政部预计今年全年全国减税降费将达1.3万亿元,这将超过年初确定的减税降费目标。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澎湃新闻、国税总局、财政部网站)

【实务技巧】
1.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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