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题量巨大,知识点众多,考生难免有混淆的情况,在税务师备考的强化冲刺阶段,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税法一易错易混点,希望大家不要在一些概念题上丢分。本文内容丰富,您可以点击右上角收藏此文章,方便下次找到。
知识点1【两类原则的比较】
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 税收法律主义; |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 法律优位原则; |
知识点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种类 | 条件 | 措施内容 |
税收保全措施 | 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强制执行措施 | 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知识点3【增值税税率】
税率类型 | 税率 | 适用范围 |
(一)税率 | 17%(2018-5-1降为16%) | 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
11%(2018-5-1降为10%) | 销售或进口特定的货物;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
6% |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
(二)零税率 | 0 |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
知识点4【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服务的区别】
融资租赁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融资租赁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知识点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经营旧货】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旧货和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 增值税=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知识点6【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计税方法】
形式 | 具体规定 | 备注 | ||||
2016年4月30日前 | 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预缴 | 差额预缴5% | 差额预缴,差额申报 | (1)分界点:2016年4月30日。 (2)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3)注意含税转化成不含税 (4)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5)申报时抵减预缴税款。 【知识点拨】自建项目是全额,非自建的时候可能出现差额;预缴的增值税税率是5%,申报的时候和计税方法有关 |
申报 | 差额缴纳5% | |||||
一般计税 | 预缴 | 差额预缴5% | 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11% | |||||
自建 | 简易计税 | 预缴 | 全额预缴5% | 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5% | |||||
一般计税 | 预缴 | 全额预缴5% | ||||
申报 | 全额缴纳11% | |||||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 非自建 | 一般计税 | 预缴 | 差额预缴5% | 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11% | |||||
自建 | 预缴 | 全额预缴5% | 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11% | |||||
2018年5月1日后 | 非自建 | 一般计税 | 预缴 | 差额预缴5% | 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10% | |||||
自建 | 预缴 | 全额预缴5% | 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10% |
知识点7【非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计税方法】
形式 | 具体规定 | 备注 | |||
小规模纳税人 | 非自建 | 预缴 | 差额预缴5% | 差额预缴,差额申报 |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纳税 |
申报 | 差额缴纳5% | ||||
自建 | 预缴 | 全额预缴5% | 全额预缴,全额申报 | ||
申报 | 全额缴纳5% | ||||
个人(购买的住房) | 2年内 | 全额 | (1)差额缴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 | ||
2年(含)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差额纳税 |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非北上广深 | 免税 |
知识点8【包装物押金规定的比较】
产品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一般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 未逾期不征收,在逾期时征收 | 未逾期不征收,在逾期时征收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 收取押金时就征收,以后逾期不再征收 | 收取押金时就征收,以后逾期不再征收 |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 收取时不征收,逾期才征收 |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无论是否逾期,押金均不缴纳消费税 |
知识点9【增值税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对比】
情形 |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率 |
从价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
从量计税 | 无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10% |
复合计税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
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 不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10% |
知识点10【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有关事项 | 征税规定 |
合作建房 |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建成后转让,征税 |
交换房地产 | 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产权转让的,征税 |
房地产出租 | 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评估增值 | 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免征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 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知识点11【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1.出让: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划拨: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转让:支付的地价款 |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 期间费用,不按账簿金额扣除。 (1)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10%以内 (2)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5%以内 |
四、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 房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企业:加扣印花税 【提示1】不包括增值税 【提示2】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不能分清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 |
五、其他扣除项目 | 仅适用于房企新建房:加计扣除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20% |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求房企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计入房价中一并收取,应作为收入计税,同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代收费用如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不作为收入计税,同时不允许扣除 | |
六、旧房扣除项目 |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 【提示2】评估费也可扣除,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评估价格计税时的评估费不可扣除。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
知识点1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税务师备考的强化冲刺阶段,碎片时间学习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想要提高备考效率,深刻理解、熟练运用考点,推荐选择考前点题密训班>>。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