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30)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首批结项会在京举行,准予陈信元、黄世忠、陆正飞、李建发、魏明海、王化成、夏冬林、杨雄胜、赵德武、张龙平等10位同志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结项。
2.《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等第二批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印发。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政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等第二批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3.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将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网友可将关心的问题发送至发送至12366@。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政府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
【实务技巧】
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哪些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方式?
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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