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0817)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2.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从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

4.证监会修改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9月15日起正式施行。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证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1.退关、退货的消费税如何处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金银首饰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2.税务机关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零基础上岗训练营 实现你的会计梦:http://www.chinaacc.com/zhuanti/2016ljcsgxl/index.shtml
高效训练计划 100天晋级财务主管:http://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huanti/caiwuzhuguansg/?gg=stt1
税收违法黑名单来了,这些税务风险企业要重点规避:http://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huanti/sheshuifengx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