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注意】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①关于法定障碍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