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处置组。

其中:

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3.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5.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假设正常记账)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持有待售资产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