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定:
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后果
一不变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一变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期限
接管期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小于等于2年)。
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