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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6-11-29 20:30:03 楼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第二条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211号)第三条规定: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171****6059 发帖时间:2017-05-01 06:12:56 1楼
170****8371 发帖时间:2017-04-30 02:42:34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