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
  1.范围:
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处理: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
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
  1.提出者:
管理人→债权人

管理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处理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即可撤销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被告为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撤销权,行使范围不受自己债权的限制,是代表诉讼

  2.撤销的情形:
  (1)受理破产申请
6个月内有以下情节: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担保不可撤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必要的不可撤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
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
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恶意可以撤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总结】个别清偿行为★
  

  (2)受理破产申请1内有以下情节之一:
  

  【链接】合同法上的撤销权的情形: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①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情形

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明显不合理均可撤销

处理

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
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图总结:【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上图总结:【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⑤放弃债权: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消极放弃债权,应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一般情况

破产受理之日

行政清理转入破产

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强制清算转入破产

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4.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可撤销合同VS合同法的撤销权VS赠与合同的撤销权VS破产法的撤销权】

 

概念

情形

时间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乘人之危的合同

知道1年内

合同法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

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

知道1年内+行为发生5年内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权利转移之前;
□法定:①严重侵害、有扶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义务;②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赠与人1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

破产法的撤销权

管理人撤销破产受理前1年或6个月内的某些行为

1年: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提前清偿;没有担保的提供担保;

6个月:个别清偿+知破产原因

 

  【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B.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C.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本题中,选项D并非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而是在设定债务同时设定财产担保,因此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假设人民法院于20139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是( )。
  A.该企业于201241日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以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
  B.该企业于2013220日对应于同年8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C.该企业于20131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D.该企业于20125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C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形,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选项B尽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况,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39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甲公司曾在201212月时提前清偿了乙公司的100万元债务,经查,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在20138月时到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笔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B.管理人请求撤销甲公司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由于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可以由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由于该笔债务的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因此属于可撤销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三、清算终结后追回的处理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两年之后

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