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纠纷的解决
  1.以货币出资:
  以**、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
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直接没收该笔货币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1)评估作价:
  ①出资时未评估怎么办?——
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出资后减值怎么办?
  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
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交付+权属变更: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
“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口诀】
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3)有权利瑕疵的出资——未补正,不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视是否能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