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拒绝付款的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
合法的付款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追索。
二,被追索人的确认:
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1,承兑人无理拒付: 可以向 所有人追索
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不能追索
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或保证人(保证人是出票人的保证人即可追索 )
4,承兑附有条件: 除承兑人外 其余都可以追索
5,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除记载者以外 其余人都可追索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追索内容:
(1)(本金)
(2)利息
(3)相关费用
注: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新本金 新利息 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拒绝证明——不能出示证明的 丧失追索权
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 3日内
未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应当赔偿,以票据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