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神力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且为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4,两审终审制度——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为终结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终审裁判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的地域管辖包括: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身保险合同纠结由被保险人住所地)
(3)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
(4)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结引起的诉讼——公司所在地
(5)因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等引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结——由港口所在地
(3)因继承遗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结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纠纷。
有共同管辖权的两个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
(2)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丧失的是胜诉权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暂停)
(2)中断——由当事人提起诉讼,一方要求履行义务(归零)
(3)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权利人由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延长。
五,判决和执行
1,公开审判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的,对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