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仲裁和民事诉讼


不平等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一,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结和其他财产纠纷


注:
(1)不能申请仲裁的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结的原则
c,独立仲裁的原则
d,一裁终局原则。


注:
1)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注:
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协议公开;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7)仲裁有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