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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6-02-17 13:22:34 楼主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征税。

  4.对个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或个人死亡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my 发帖时间:2016-02-17 17:27:39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