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补贴措施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问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基本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2.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以及反补贴税,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