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