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 | 专栏 | 核算内容 | 注意事项 |
应交增值税 | 借方 (6个) | 进项税额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并非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本科目期末可以有借方余额 |
销项税额抵减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原“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
已交税金 |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 注意区分是缴纳本月增值税还是上月增值税额。如果是企业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 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以后,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无余额 |
减免税款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 核算“免、抵、退”税制度下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另外,这部分计算出来的“免抵”税额还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
贷方(4个) | 销项税额 |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
出口退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
进项税额转出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另外,注意免税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扣除率的使用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与已交税金发生额比较,谁小按谁转 |
未交增值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一般纳税人预交增值税和简易计税单独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期末“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要转出本科目 |
预交增值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 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辅导期,交叉稽核比对之前 营改增后,不动产分期抵扣40%的部分 |
待认证进项税额 |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之前,也要进行会计核算,并增加了专用的核算科目 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原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现在调整在本科目核算 |
待转销项税额 |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 核算暂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先确认的销项税额。属于会计和增值税确认时间的差异。例如,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在此之前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会使用本科目核算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 仅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留抵进项税额,同时存在营改增应税行为时使用 规定:原留抵进行税额只能从销售货物等传统增值税应税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营改增”应税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简易计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 专设了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的核算科目,不再使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一纳税年度,金融商品转让,按盈亏相抵后的销售额纳税,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由于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年末本科目存在借方余额时,需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
代扣代交增值税 |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 原“代扣增值税”明细科目 |
增值税检查调整 | 核算税务机关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涉及增值税账务调整的业务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虽然未提及该明细科目,但该科目仍然可以照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