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优惠(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第一类:免税(注意区分“免税”与“酌情减免”)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发帖时间:2023-10-23 09:23:13 楼主 |
一、契税优惠(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第一类:免税(注意区分“免税”与“酌情减免”)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7:07 21楼 |
5.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3)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4)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①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②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③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5)纳税人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①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②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④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上述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6:58 22楼 |
4.纳税申报资料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表 6-1)及相应的税源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6:45 23楼 |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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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6:34 24楼 |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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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6:19 25楼 |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特殊情况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4:13 26楼 |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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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4:07 27楼 |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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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3:57 28楼 |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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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3:49 29楼 |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3:39 30楼 |
5.企业破产
(1)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3:30 31楼 |
4.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yx 发帖时间:2023-10-23 09:33:18 32楼 |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