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