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制定税法的主体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3.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税法调整的对象:
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税收分配关系。
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也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
税法的特点: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从立法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从内定看,税法具有综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