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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02-20 11:23:00 楼主

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该支票无效。

3)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7 08:51:42 101楼

1)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6 11:58:53 102楼

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5 09:47:27 103楼

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4 16:52:54 104楼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3 17:30:39 105楼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2 08:52:17 106楼

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期待旅游充电 发帖时间:2023-05-11 13:51:01 107楼
专业。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1 08:47:29 108楼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10 08:54:25 109楼

不可抗力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9 11:15:12 110楼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8 08:54:29 111楼

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7 14:18:34 112楼

1.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届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6 09:02:05 113楼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5 08:57:28 114楼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4 09:01:43 115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3 15:53:54 116楼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2 15:25:25 117楼

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5-01 16:33:16 118楼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4-30 15:17:16 119楼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不得抵销。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

4)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奋进 发帖时间:2023-04-30 15:13:27 120楼

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