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
  (1)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2)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未来事件
  ①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
  ②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
  ③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
  ④使用期间资产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3)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