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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2-05 10:29:01 楼主

物权的取得

分类

判定

主要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
【老侯提示】拾得遗失物超过招领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时,属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移转继受

买卖、赠与等

创设继受

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


 

oxygen 发帖时间:2023-12-05 15:50:10 1楼
学习知识点
tanx***ming 发帖时间:2023-12-05 10:29:14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