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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2-04 10:11:35 楼主

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3131 发帖时间:2023-12-04 16:47:34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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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发帖时间:2023-12-04 16:41:05 2楼
A
tanx***ming 发帖时间:2023-12-04 10:11:49 3楼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