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一)某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如果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的收款权利,则可能表明客户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 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客户如果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则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

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企业所保留的这项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 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客户如果已经占有商品实物,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这些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 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经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已接受该商品,特别是客户的验收是否仅仅是一个形式。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