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

无限制

对外

要求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50%)同意

同意

⑴明确表示同意
⑵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⑶异议股东达到半数以上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章程规定→通知确定的期间→三十日
【注意1】转让股东应“书面”告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注意2】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反悔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转让方损害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上述情形原受让人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