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8年10月,甲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企业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252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6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20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6%。

在本案中:(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2)转让库存商品所得=200-160=40(万元);(3)清偿债务利得=252-200×(1+16%)=20(万元);(4)本次债务重组所得=40+20=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