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