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农、林、牧、渔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9.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