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增值税】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2015年综合题)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