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销货物的时候,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受托方在代销商品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不是相当于同一批商品缴纳了两次增值税吗?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受托方(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这是两个销售环节的业务。委托方根据收到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部分销售额来确定销售额,并以此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以其取得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在受托方将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给委托方时,如果委托方为受托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受托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假如A是服装生产企业,B是商场,A企业将其生产出的服装委托B商场代销,这就可以看作A企业把服装卖给B商场了,只是还没收到货款而已,待B商场将代销清单、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给A企业时,A企业就这个卖服装的行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而B商场取得A企业的衣服时,可以看作购买货物,只是还没付款,待B商场将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给A企业时,如果A企业给B商场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商场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