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矛盾。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订立合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因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100万元,首先这100万元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因为毕竟是个人独资企业欠下的债。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需要把“投资者”拉入火坑,投资者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无力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