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51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直至2018101日,乙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乙是丧失了胜诉权的,但是甲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相反的,在法庭上承认了债务。事后,经过律师提示,甲又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出时效抗辩,此时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换句话说,由于甲的承认行为,乙又幸运地“捡回”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