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的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