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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7-01-16 14:38:02 楼主

1、东方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东方公司于12月1日交付远华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对方支付东方公司价税共计585万元。当月末,东方公司得知远华公司因履行对外担保义务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东方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则东方公司在2012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 )万元。

A、500     

B、0     

C、585     

D、400

2、下列事项中,不属于企业“收入”要素规范的是( )。

A、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B、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C、出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

D、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3、下列关于委托代销商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一般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B、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

C、委托代销商品一般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D、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

认真的小宝 发帖时间:2017-03-21 15:03:58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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