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
根据规定,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该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股东没有此限制)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