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