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则 | 重点内容 | |||||||||
法定原则 (核心) |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原则。要件法定指课税要素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 |||||||||
公平原则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与特别优惠 | |||||||||
效率原则 |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 |||||||||
实质课税原则 |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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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位原则 | 作用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
新法优于旧法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即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纳税义务的确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为准不具备向前的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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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实体 | 在税收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