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VS假释VS减刑 | ||||
缓刑 | 假释 | 减刑 | ||
适用对象 | (1)拘役 (2)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 |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 |
条件 | 可以 |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
应当 | 满足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 (1)不满18周岁的人 (2)怀孕的妇女 (3)已满75周岁的人 | —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不适用的情形 | (1)累犯 (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8种)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 (4)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 (5)依照《刑法》第86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 (1)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2)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一般不得减刑 | |
考验期限 (Y) | (1)拘役: 原判刑期≤Y≤1年,且Y≥2个月 (2)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Y≤5年,且Y≥1年 |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 — | |
执行方式 | 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 | — | |
实际执行刑期 | — |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 (4)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4)判处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