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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3-10-04 10:25:07 楼主
有大神可以帮忙解释一下吗?
荣誉 发帖时间:2023-10-04 21:02:05 1楼
学习
蓝色 发帖时间:2023-10-04 11:46:25 2楼
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并不视同清算,因此未弥补亏损应当得到弥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以盈补亏获取超额税收利益,所以规定了补亏的上限,即以合并的净资产为本金,以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净资产获利限额,超出此限额的亏损国家没有义务予以承担。因此无论是存续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均应在此限额内按剩余结转年限由合并企业予以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清算相当于是将所有的资产、负债均给予清算,没有亏损弥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