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
1.主体
(1)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2)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归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一般规定 |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
查封、扣押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冻结存款汇款 |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
2.对象——存款、汇款【2018年多选】
(1)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协助
4.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012年】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冻结的期限(与查封、扣押的期限相同)
30日+30日
6.冻结解除的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提示】与查封、扣押的解除完全相同。
7.解除的程序
【提示】机关决定,银行执行;机关懒惰,银行主动。
【高频疑问】查封、扣押与冻结容易混淆
| 查封、扣押 | 冻结 |
主体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 |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
对象 | 场所、物品 | 存款汇款 |
程序 | 不需要协助、自己实施 | 需金融机构协助 |
决定书载明事项 |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时限 | 30+3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0+3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管 | 查封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的,行政机关亲自保管 | 不需要保管 |
解除 | (1)当事人没有违法; |